为落实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注销我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经旗县区政府关停、关闭、取缔的32家矿山采矿许可证,均为露天矿。
请相关采矿权人在本公告发布60个工作日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等工作,携带原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规定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
附:注销采矿许可证名单
包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