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行业报道 » 正文

在河南搞矿的注意了,新政策来袭,矿山整治不达标一律关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3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在河南搞矿的注意了,新政策来袭,矿山整治不达标一律关闭!
 

在河南搞矿的注意了,新政策来袭,矿山整治不达标一律关闭!

近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出台。河南提出利用3年时间,统筹推进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到2020年底,全省露天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划定的整治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一、整治重点区域

 

《方案》规定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三部分:

 

(1)河南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2)《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3)《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确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

 

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执行(详情可登录http://www.hndrc.gov.cn/ar/20180625000004.htm自行下载)。

 

二、主要任务(摘录)

 

(1)查清现状

 

全面查清河南省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2)停产整治

 

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完成时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单和整治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3)取缔关闭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关闭工作。

 

(4)生态修复

 

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政策措施

 

(1)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

 

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

 

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2)鼓励主动退出。

 

对2018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2019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3)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增强我省矿业竞争力。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会员级别服务对比表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蒙ICP备19003313号-1
蒙公网安备 1507840200014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经营许可证:ICP证 蒙B2-2019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