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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磷矿资源应受到最大限度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9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我国磷矿资源应受到最大限度保护
 我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好宝贵的磷矿资源显得愈益紧迫。全国人大代表、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连步建议,应尽快完善我国磷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从经济角度驱动企业主动做到磷矿资源贫富兼采、合理梯级利用、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使磷产品贸易在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我国磷矿资源。
我国的磷矿资源与其他许多金属资源一样,总量大而人均占有量低,高品位少而中低品位多。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磷矿基础储量37亿吨,资源储量170亿吨,储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但磷矿资源平均品位仅17%,与俄罗斯、摩洛哥、美国以及一些非洲国家30%以上的磷矿品位相差甚远。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80%以上的磷矿资源属于中低品位磷矿,而且许多还是以磷酸盐成分为主的比较难选的胶磷矿。
“随着磷矿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过度的消耗导致其储量正在不断减少,尤其是高品位磷矿危机凸显;国土资源部早已将磷矿列为2010年后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20种矿产资源之一。”万连步表示,尽管我国在推动磷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磷资源综合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政策保障欠缺、关键共性技术欠缺等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
“磷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了多年,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合区域性磷资源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机制和政策体系。”万连步说,在产业政策的制定方面,多头立法、多方共管,存在监管重复、交叉、缺失等问题。政策缺乏宏观科学规划,缺乏彼此间功能嵌合的内在联系,难以形成全面系统的产业政策支撑体系。
万连步建议,完善我国磷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法律法规,重点从经济角度驱动企业主动做到磷矿资源贫富兼采、合理梯级利用、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控制磷矿石出口、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使磷产品贸易在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我国磷矿资源;明晰我国磷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主体,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条块分割的状态;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调动政府、研究单位、企业参与磷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各主体的经济效益。同时,针对磷肥及磷化工企业大量中低品位磷矿石、磷尾矿、磷石膏难以开发和合理利用的现状,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财政税收等扶持力度,如磷矿资源税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质)征税,促进中低品位矿石的开发利用,遏制掠夺性开采,充分调动磷矿开采企业开采中低品位磷矿的积极性,提高磷矿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水平。
同时,在黔、滇、川、鄂等磷矿主产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设立磷资源综合利用“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示范基地,鼓励在磷石膏、磷化工废气、废水、废渣处理方面有良好技术和处理能力的企业发展,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发展模式,带动技术、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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