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核心原则:按矿种分级管理
本次调整的核心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勘查采矿许可审批同级管理,明确了部、省、市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02
各级审批权限划分
1.自然资源部负责
负责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
2.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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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矿产(23种):煤炭、铁、锰、铬、铜、铝、金、镍、铍、钒、钛、铟、镓、磷、萤石、煤层气、锆、钽、铌、铼、锗、硼、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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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战略性金属矿产(20种):铅、锌、铋、汞、镁、铂、钯、钌、锇、铱、铑、银、锶、铷、铯、钪、铊、镉、硒、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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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战略性能源矿产(3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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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矿产(4种):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除上述部、省负责矿产之外的所有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及审批。市级不得将权限向下级授权或委托。
4.特殊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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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市矿业权:由省厅指定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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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个矿种:按就高原则确定审批机关。
03
加强矿业权出让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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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编制:新设矿业权由县级政府编制出让计划,由市级政府组织综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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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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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省级权限的,计划需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可委托市级组织出让,但由省厅签订合同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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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市级权限的,计划经市级政府批准后,由市级全权负责出让、登记和审批。
04
严格露天矿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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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指标调控:自2025年9月22日起,新设露天采矿权的出让计划指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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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露天矿山的严格条件:
- (1)2025年9月22日起新出让的探矿权,在出让时需明确:未来转采矿权时,若采用地下开采,可正常办理;若计划采用露天或联合开采,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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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位于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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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取得省政府批准的新设露天矿山指标。
(2)已设地下采矿权想转为露天或联合开采的,视同新设露天矿山,同样需满足上述两项条件。
(3)历史项目的衔接:2025年9月22日前已出让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若采用露天方式,也需位于省级重点开采区内。
05
审批监管与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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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同步调整:与矿业权审批相关的报告评审、方案审查、出让收益处置等职责,随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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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审批:要求各市制定职责表和流程图,公开办事指南,通过全省电子政务系统依法审批,不得随意增减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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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监督:省厅将通过系统对市级审批卷宗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违规违纪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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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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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日为权限调整生效日,之后省、市按新权限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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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1日前省厅已受理的项目,由省厅继续办结。
06
白话总结
以后想在河北省新开露天矿,变得极其困难,需要过两道“硬杠杠”。
(1)得有“省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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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可能市里、县里就能批准,现在不行了。全省每年能新开几个露天矿,由省政府统一分配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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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需要申请指标,向省里报告今年想开几个矿,省里综合考虑环境、市场等因素后,才会把有限的“名额”分下去。没有这个名额,一切免谈。
(2)得在“重点区域”——相当于“指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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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有“名额”还不够,这个矿还必须位于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里。
那么,对不同的矿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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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开新矿的:必须同时满足“有名额”和“在指定区域”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难度直接翻了好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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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探矿权,想转成露天采矿权:同样适用以上两条新规。如果不符合,就只能继续勘探,不能采矿,最后结果自己琢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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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地下矿,现在想改成露天开采:视同新开露天矿,也必须遵守这两条最严格的规定。
这个政策就像给露天矿山上了“双保险”。省政府通过控制“指标”来把总闸门,通过划定“区域”来引导矿山布局。根本目的就是严控露天开采的数量和地点,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和景观,推动矿业走向更集约、更绿色的发展道路。今后想随便找个山头开矿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