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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净矿”出让升级版 ——浙江省“净矿”出让的十年探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142
核心提示:打造“净矿”出让升级版 ——浙江省“净矿”出让的十年探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采矿权出让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迫切需要通过设置并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净采矿权,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条件。

  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是体现采矿权交易公平的重要前提,是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顺利实施勘查开采的重要举措。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印发,要求“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而在“净矿”出让方面,浙江省率先探索,努力十年形成独特高效的模式。

  十年探索 逐步升级

  位于浙江省浦江县城东偏南100度方向的黄宅镇,产出一种建筑用的闪长岩。矿区内原有3个矿山开采宕面,且露天开采方式导致开挖坡面不规则,矿区呈现残山残脊凌乱分布的情况,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当地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拓展用地空间,设立了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2018年9月,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规划符合情况审查;村、镇、原国土、原环保、原安监、林业、水务、公安、县府办、国电等部门进行矿区范围联合踏勘并提出同意设置的审查意见,技术单位编制地质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设计等,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批复,浦江县黄宅镇人民政府完成矿区范围内所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并承诺保障竞得人能按时顺利进场。2018年11月22日,当地完成前期基础工作,委托浙江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2019年1月23日,经过18轮网上竞价由浙江交投浦新矿业有限公司以5.79亿元成功竞得,并与2019年9月12日提交采矿权登记申请。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9月16日完成登记发证,浙江交投浦新矿业有限公司从提交申请登记到完成登记发证总共用时5天。

  浙江交投浦新矿业有限公司从参与竞拍到进场生产“一气呵成”。而探索完善这一高效的“净矿”出让流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用了至少10年的时间。

  早在2000年,浙江省已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尝试。在此基础上,浙江于2010年再次率先提出了保障矿山企业可以顺利进场施工的“净采矿权”概念,在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针对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提出的相关规定中首次提出了实施“净采矿权”出让。具体为,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201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了净采矿权出让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凡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不予出让,这标志着“净采矿权”出让正式在浙江全省推行。同时,为了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净矿”出让顺利实施,浙江制定完善县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采矿权出让所得向乡村分配使用的比例,并探索建立采矿权储备制度,为推进净采矿权出让提供保障。

  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印发,要求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

  “这一次,我们是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打造净矿出让升级版。”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负责人汤亚农介绍。

  模式高效 过程阳光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浙江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符合浙江实际情况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且从矿业权设置开始,到出让完成,所有关键环节均严格把控,确保整个流程高效公正。

  在设置矿权方面,充分考量可能涉及的因素,全面建立规划先行、联合论证、优化范围的矿业权设置制度。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期间,由政府牵头组织涉矿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论证、严格选址,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在矿业权出让前期开展联合实地踏勘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拟设矿业权出让范围及影响范围的初步方案。提请当地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出让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做好勘查开采用林、用地、用海、安全范围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合理确定出让范围,确保出让后能顺利取得相关许可。

  在政策保障方面,把牢关键环节。要求仔细厘清净矿出让涉及的权属并协调处理好各方关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村(社区)对需征(占)用拟出让矿业权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与利益相关人协调处理好矿区范围内需征(占)用土(林)地及其他附着物、进场道路等各类相关事项,商定土(林)地征(租)用费用、附着物等赔(补)偿标准等,并签订协议。

  在矿政执行方面,确保阳光高效。矿业权出让前,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自然资源所和矿业权所在村进行上墙公开拟出让矿业权的情况。主动将拟出让矿业权位置、勘查开采矿种、拟定矿业权范围或影响范围等内容;对拟出让矿业权范围或影响范围的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认定结果;对利益相关人的补偿事项、补偿标准等政策处理情况进行公开。让群众知晓,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作成效。

  在矿业权出让资质方面,严格审核,确保公平公正。矿业权出让前,交易中心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查把关。拟出让矿业权多部门联合踏勘意见表中矿业权出让意见不明确的不予出让;政策处理事项有遗漏,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有障碍的不予出让;乡镇政府对负责协助采矿权竞得人做好矿区通路、通水、通电等工作责任不落实的不予出让。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告知政策处理的责任主体、处理范围、处理情况等,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开展生产活动提供条件。

  小资源变大收益 “净”矿成效多元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净矿”出让过程中,“净”的环节前置,“净”的程度彻底,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更好地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改善了营商环境,也为矿山企业顺利进场,矿产资源顺利进入开采利用环节提供了必要保障。

  “矿山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往往对竞得采矿权后能否顺利进场施工存在担忧和顾虑,甚至可能放弃参与竞买的资格,导致采矿权市场竞争不充分、国有资源价值被低估的情况。”汤亚农表示,实施“净矿”出让,政府妥善解决采矿权与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矿山企业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处置等问题制约,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营造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市场环境,使浙江资源小省能成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大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出让采矿权1585宗,出让益174.73亿元,浙江省出让采矿权69宗,出让收益59.12亿元,占比达33.8%;2018年全国出让探矿权246宗,出让收益6.08亿元,浙江省出让探矿权6宗,出让收益2.76亿元,占比达45.37%。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净矿”出让不仅可保障其竞得采矿权后顺利实施开采活动,而且有效解决了采矿权出让中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出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矿山企业在参加采矿权竞买之前可以充分评估竞得采矿权的成本、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对于当地居民群众来说,“净矿”出让也充分保障其知情权。由政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使矿权所在地群众利益能得到合理补偿,大幅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实现了矿产开发中各种关系的和谐发展。

  同时,“净矿”实现“多规合一”审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在出让过程中,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采矿权设置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共同把关,实质上完成了采矿权包括两大规划体系审查:工业及产业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审查,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水土保持规划、林业规划等空间规划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规划对采矿权设置的刚性约束,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模式。”汤亚农表示。

  “当然,在推进过程中还是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对‘净’矿认识不到位,更多从地方利益角度考量,比如仍然会受林、地政策的限制,政策处理难度很大等,而部分补偿政策的随意性也会容易导致政策处理费虚高,寻租空间较大,易产生腐败和渎职。”汤亚农表示,打造“净矿”出让升级版,还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简化出让登记要件。矿业权出让登记前,往往需要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多项资料。建议简化登记要件,凭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申请登记书能顺利办理矿业权登记发证。二是创新涉矿用地政策。《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明确“采矿权人享有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由于受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难以通过征收、办理农转用等手续合法合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法实施条例》中临时用地只涉及地质勘查,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实际中采矿用地难以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而且时间远超二年。建议采取多种形式的管理方式,矿山关闭后完成复垦,交还土地。如允许矿山开采临时用地,临时用地范围与矿区范围一致,期限与采矿权证期限一致。如参照设施农业用地的方式进行采矿用地管理。如采用向土地所有权人租赁土地的方式进行采矿用地管理。三是实施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人难以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及时进场施工,是因为地面权属及地面附着物不属于采矿权人,同一区域内有多个权利人,是导致矿业权“不净”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浙江省实施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采矿权,要求矿业开发必须坚持“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的原则,必须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好用地问题。在采矿权出让前按土地征收要求完成征收、收储,在采矿结束后,矿地可直接用于建设用地出让。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是解决净矿出让的根本途径。(中国矿业报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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