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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9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我国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智能化示范煤矿的引领带动作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按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政府引导”的原则,开展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
  根据通知,智能化示范煤矿推荐,要突出不同类型煤矿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数量遵循以下原则:正式生产和联合试运转煤矿产能在5亿吨以上的省区6家,产能在1亿-5亿吨的省区3家,产能在0.5亿-1亿吨的省区2家,产能在0.5亿吨以下的省区市及兵团1家;产能在2亿吨以上的中央企业6家,产能在2亿吨以下的中央企业2家。推荐煤矿应为正常生产煤矿、新建(含改扩建)煤矿,不包括停产停建的煤矿,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正常生产煤矿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鼓励获得省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试点的煤矿申报。
  通知还分别明确了井工生产矿、露天生产矿、新建(含改扩建)煤矿等推荐煤矿应具备的条件——
  井工生产矿推荐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配备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和刮板输送机具备状态监测、远程控制、故障诊断功能,乳化液泵具备流量调节功能,工作面各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已实现或部分实现远程操控;掘进工作面设备具备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和自动控制功能;原煤主运输系统实现集中控制,辅助运输系统实现连续化;变电所、排水泵房、压风机房、瓦斯抽采站、提升机房、主通风机房等固定场所已实现或具备集中控制、无人值守功能;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人员位置、洗选、储装运等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对井上下各系统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露天生产矿推荐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包括: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生产系统已实现动态调度,采场设备具备协同控制功能,采场爆破实现远程监控和危险预警,运输车辆具备实时定位功能,煤流运输线实现集中控制,排土和卸煤设备具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功能;变电所、排水泵站已实现或具备集中监控、无人值守功能;已实现或部分实现高陡边坡、排土场、重大危险源等的实时监测,具备预警报警功能;洗选生产系统实现集中控制,重要生产区域和岗位已实现或具备智能监控、无人值守功能;煤矿信息管理网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已建成或部分建成集生产、安全、调度、设备管理、洗选、储装运为一体的煤矿综合管控信息平台,具备实现生产决策、安全管理和设备控制统一协调管控的条件。
  新建(含改扩建)煤矿推荐煤矿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项目各项审批程序;井工煤矿参照《煤炭工业智能化矿井设计标准(GB/T 51272)》完成设计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及扩建煤矿项目主体工程参照《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进行设计和施工管理;露天煤矿设计方案应满足智能连续或半连续作业、智能安全监控等要求。
  通知提出,煤矿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科学编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配套建设选煤厂的煤矿申报时,须连同选煤厂一同申报),填写《智能化示范煤矿申报书》。地方煤炭企业按程序向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中央所属煤炭企业按程序向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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